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04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青海局 发文日期 1720129937000
名        称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青证监措施字〔2024〕6号 主  题  词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峰:

经查,你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环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并认购第三方机构指定的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机构协调其他投资人认购债券、申购的私募基金在发行环节及二级市场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吸取教训,严格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4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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