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8405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青海局 发文日期 1571878200000
名        称 关于对康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青证监措施字[2019]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康岩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岩勇:

2019年1月30日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减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000万元,同比减少61%左右。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65万元”。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3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根据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存在的减值迹象,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协助下对该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对青投集团股权价值的可回收金额为零,因此确认对青投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25.22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青投资集团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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