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198403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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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海局 | 发文日期 | 15718788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青证监措施字[2019]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4,000万元。2019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8,445.67万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328.25万元,与业绩快报预计金额差异达9,117.42万元,差异率达49.43%,与业绩预告预计金额差异达14,671.75万元,差异率达61.13%。你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