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930 分        类 上市公司监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青海局 发文日期 1657652580000
名        称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青证监措施字[2022]3号 主  题  词

青海证监局关于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收购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资源公司)27%股权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你公司现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于2020年6月,未按照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第五条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未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范围;未明确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未明确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

你公司此次收购所涉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及现场评估工作人员共6人,其中3人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此次收购所涉审计项目2名签字会计师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符合《监管指引第5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海证监局

                                                             2022年7月13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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