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数项并罚 这些行为要不得——稽查执法宣传之信息披露虚假警示篇

日期:2023-03-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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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XX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XX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XX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是XX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XX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涉及本金和授信14余亿元,对此XX投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二是2018年、2019年XX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向XX集团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连续两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是2018年XX投资虚增收入近2500万,虚增利润总额2400余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2020年XX投资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4亿余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近10亿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三、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XX投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对XX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本案中XX投资连续两年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被监管部门处以了重罚。上市公司应以本案为鉴,敬畏法律,敬畏投资者,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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