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避损被重罚——稽查执法宣传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警示篇

日期:2023-03-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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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近期,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王某内幕交易XX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文化或公司)股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相关事实

2019年,E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E所)开展XX文化2019年年报预审。王某等人与E所会计师等人召开沟通会议,形成双方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的《XX文化管理层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记载E所在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审计要求,其中之一是公司存在重大商誉减值风险,要求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2020年1月,B评估公司对公司开展商誉减值评估。随后,XX文化公告《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称2019年公司预计亏损24亿元左右,亏损原因主要系计提商誉减值损失。XX文化2019年年度业绩亏损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如前所述,2019年E所开展XX文化2019年年报预审。2020年4月,E所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之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和《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消息。

(二)涉案人员违法情节

经查,王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掌握的内幕消息使用本人多个证券账户交易“XX文化”股票,其个人账户组共卖出“XX文化”股票约5100万股,成交金额1.68亿元;扣除王某为履行与A证券事先约定的通过卖出“XX文化”股票偿还债务承诺而进行的部分交易,“王某”账户组利用内幕信息卖出“XX文化”股票近1700万股,成交金额5285万元。经计算,王某内幕交易“XX文化”最终共亏损230余万元。

三、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王某处以300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王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先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避损,最终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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