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谨慎 当心引狼入室——稽查执法宣传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警示篇

日期:2022-12-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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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近期,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XX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10月XX日,XX公司控股股东A集团与B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A集团向B公司协议转让所持XX公司股票(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转让总价近20亿元。2017年12月XX日,XX公司披露,B公司完成占公司总股本20%的受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成为XX公司第一大股东,A集团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18年8月X日,因B公司未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A集团以书面形式向XX公司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先后发出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B公司已构成实质性违约,A集团决定终止转让协议,已交割的20%股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XX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8月X日,XX公司未如实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纠纷,2018年9月XX日,XX公司才披露了A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及A集团与被申请人B公司股权纠纷案。

2.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以XX公司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9月至12月,XX公司因前述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28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亿多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8%,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至2019年2月XX日,公司才统一披露了以上诉讼。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2018年12月X日,公司收到X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B公司诉XX公司,要求撤销公司于2018年10月XX日作出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2月XX日,公司才披露了该诉讼。

3.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3月至7月期间,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公司签订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采购合同,并借助该虚假合同进行商业保理,融出资金供实际控制人占用。2018年9月和2019年4月,因上述保理业务被两家保理公司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代关联企业支付了巨额保理款本金、利息和律师费。截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上述被占用资金仍未归还。对此,XX公司未能按照2005年《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监管意见

根据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XX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前、后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等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款。

对主导、决策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监管部门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案例警示:本案中,XX公司控股股东A集团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未能审慎评估B公司实际控制人实力及受让XX公司股份真实意图,引狼入室,不仅未能按期收回股份转让款,反而被其入主上市公司后一系列违法违规操作拖入泥潭:一方面官司缠身、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股权投资价值大幅缩水;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因B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和巨额资金占用,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被监管部门处罚,且卷入多起诉讼案件,公司声誉受损,市场以脚投票,股价大幅下跌,正所谓一招失算,满盘皆输!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股东:以案为鉴,谨慎转让股权,实业立企、实业兴企、坚守实业、依法合规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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