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内幕交易被市场禁入!——稽查执法宣传之证券从业人员警示篇

日期:2022-0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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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近期,证监会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某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该从业人员)违法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有关规定,对该从业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该从业人员时任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参与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筹划过程,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期间,其控制使用24个账户,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巨额配资,指使第三方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未获利。

该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意见

该从业人员上述行为虽然最终交易亏损,但已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从业人员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案例警示: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本案中,该从业人员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自以为手段高明,其不知是一叶障目,前程尽毁。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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