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

日期:2021-1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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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两融标的证券折算必须遵守规定

因个股能否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产生的投诉或纠纷,需要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客户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投资者也应当主动学习两融业务交易规则。

一、基本情况

证券公司客户拟用其持有的A股票充抵保证金,融资买入其它股票。在系统提示无法交易后,向开户营业部了解原因,工作人员告知因A股票静态市盈率300倍以上,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阈值,所以无法充抵保证金。客户不接受并进行投诉,经证券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解释,讲解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折算率的规定,最终客户表示理解。

二、案例启示

1.客户持有的能够作为担保证券的股票,首先应当为交易所、公司规定的两融标的证券,其次该股票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章4.2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满足要求才可充抵保证金。

2.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两融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业务制度,熟悉纳入两融标的范围的证券,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解释。

2.两融业务客户应当主动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关注沪深交易所两融标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变化,及时了解开户证券公司发布的通知公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客户投诉证券公司未通知其操作配股缴款

一、基本情况

客户通过“12386”热线投诉证券公司未通知自己操作配股缴款,导致自己账户有充足的资金但该公司未扣款,而其他证券公司都会提醒,因此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营业部得知客户误认为配股也会像新股中签一样自动扣款,未进行手动操作,向其认真讲解了配股与新股中签的区别,告知客户营业部不存在过错。经过认真沟通,客户对此表示认可。

二、案例启示

1.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向客户普及基础投资知识,认真对待“12386”热线反映问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查缺补漏,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公司规则设计、操作系统设置以及日常服务中要多换位思考,站在客户角度思考是否会造成误解或者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三

投资者投诉开户营业部拖延办理转户

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申请将某证券公司A营业部账户转至同公司B营业部,当日未能顺利完成转户,需改日办理。投资者认为A营业部故意拖延办理。经了解,投资者申请时间及营业部审核协调等原因,导致实际办理业务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因营业部员工解释不充分,客户进行投诉。

二、案例启示

1.证券公司应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网上销户、现场开立账户的非现场销户、异地销户等业务环节的宣传指引、明确重点事项,针对投资者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应及时做好解答安抚,同时应结合实际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要求,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防范不正当利益竞争及非法证券活动。

案例四

高龄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纠纷

一、基本情况

客户A在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超过75周岁,公司为其批准了较高的信用额度。交易过程中,其持有的一只股票因停牌无法卖出,但此时相关合约已到还款期。营业部通知客户后按照合约逾期处理,收取了逾期利息。客户A称,其他证券公司对类似情况按照合约展期处理而非按照逾期处理,按逾期处理所收取的利息费用更高,营业部未采取有利于客户的处理方式,同时认为营业部不应当为75周岁高龄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

经了解,客户本人临柜开通两融账户,签署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工作人员向其提示了业务风险,并按照其申请的融资额度授信。按照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客户未在约定的融资期限内偿还债务,客户需向营业部支付逾期利息。

二、案例启示

1.高龄投资者受经济收入、投资精力、风险认识等因素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普遍偏弱,因此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谨慎做好风险预判和投资规划,理性投资。开通高风险业务,需要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

2.证券公司在为高龄投资者提供服务或产品时,应严格规范行为,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充分做好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

案例五

警惕“券商员工”免费荐股

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多次接到自称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告知其可提供免费咨询、推荐股票或加入咨询荐股QQ群等服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了沟通,证券公司发现致电人非本公司员工,及时告知客户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同时在公司网站向广大投资者澄清,提示相关风险。

二、案例启示

1.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公布“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投资者可及时关注。

2.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认准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和咨询服务热线,警惕陌生荐股来电,切勿轻信免费荐股、代客理财或利益分成等承诺,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馈。

3.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客户信息,及时处理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核实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对已核实的涉及本公司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权,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及时澄清;对已核实的仿冒、假冒本公司的非法网络平台,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进行曝光。对不能及时关闭的非法网络平台,采取网站曝光、短信通知、媒体公告或新媒体发布等形式提醒投资者防范风险;对其他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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