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 地上有陷阱”防风险社会篇之十四】“商品现货交易”,实则“非法期货交易”

日期:2021-11-19     来源:

【字号:

近年来,以“商品现货交易”名义进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地区法院陆续就相关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作出判决,对投资者辨识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警示和参考。

某电子交易平台以现货为依托,采用标准化合约竞价、电子撮合、T+0、每日无负债结算、杠杆、保证金、强制平仓等交易方式,以收取手续费为盈利模式。该平台总经理谢某、副总经理郑某某和陈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擅自发展所谓的“做市商”,将该平台的木糖醇、液碱、甘油、双氧水、甲醛、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种和业务外包。这些做市商向下继续发展代理商,他们共同通过互联网、微信、电话等方式公开营销,利用该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采用先提供“正确情报”,以小额盈利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提供虚假行情信息,反向操纵价格的方式,致使投资者大幅亏损。做市商与平台按照85%与15%的比例瓜分投资者亏损资金,做市商将取得的85%客户亏损再在其与代理商之间进行瓜分。据统计,谢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972.32万元。2015年11月,三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被处以相应罚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