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0574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49983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1号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
经查,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外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并对2021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利润共计2,329.22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470%。邹敬清作为公司披露2021、2022年年报期间的董事长、总经理,鲍依娜作为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姜雷、冷敦法作为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3年9月18日
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敬清、鲍依娜、姜雷、冷敦法:
经查,青岛德瑞骏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外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并对2021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净利润共计2,329.22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470%。邹敬清作为公司披露2021、2022年年报期间的董事长、总经理,鲍依娜作为公司披露2021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姜雷、冷敦法作为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期间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