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64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7955065000
名        称 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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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0号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岳、李向罡、赵子明:

根据你公司《关于累计达到重大诉讼的公告》,前期印度尼西亚投资部长分别签发了对你公司子公司PT.MadaniSejahtera(青岛中资中程印尼苏岛镍矿有限公司)和PT.IntegraPrimaCoal(青岛中资中程印尼东加煤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证撤销令。你公司相关子公司分别向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行政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累计15,54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信息。公司董事长邱岳、总经理李向罡、董事会秘书赵子明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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