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8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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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377773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6号
刘昕:
经查,你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监事期间,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0,830股,成交金额178.69万元,卖出20,830股,成交金额180.38万元。
你父亲刘毅将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