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1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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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31202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德柏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秋、严清、彭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山东德柏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秋、严清、彭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德柏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建秋、严清、彭玲玲:
经查,你公司与拉萨上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源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德柏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你公司参股比例40%,认缴出资1,200万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程序等条款不符合监管规定。董事长吴建秋,董事、总经理严清,董事、董事会秘书彭玲玲,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完善《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