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097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3118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湧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湧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2号
宁湧超: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控股”)子公司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2021年业绩承诺。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你应当于收到荣丰控股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荣丰控股支付现金补偿款19,325,737.84元。你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书面通知,截至目前,仍未向荣丰控股支付业绩补偿款。
你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