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160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青岛局 发文日期 162083994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20211

 

当事人:杨晓君,女,1990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晓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以及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晓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晓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晓君从业情况

20151113日至20171112日,杨晓君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成为原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闽江路证券营业部(现变更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

20171219日至2019315日,杨晓君先后任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香港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世纪证券青岛香港东路营业部)理财顾问、理财经理。

综上,20151113日至2019315日,杨晓君时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杨晓君借用“刘某芳”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2016128日,“刘某芳”证券账户在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开立。杨晓君从业期间,将本人控制资金转入该账户,并通过本人手机买卖证券。20181031日至1219日,杨晓君通过“刘某芳”证券账户买卖“中信证券”等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234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06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

三、杨晓君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关某梅”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上海证券账户号为A701****60和深圳证券账户号为0218****112017322日至1010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关某梅”账户下单委托69笔。

“宫某竹”系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客户,上海证券账户为A554****34和深圳证券账户为0207****422017823日,杨晓君时为原申万宏源证券青岛闽江路营业部经纪人,使用个人笔记本电脑操作“宫某竹”账户下单委托2笔。

杨晓君在上述交易中获利63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银行账户资料、委托流水、银行流水、营业部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晓君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晓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0000元罚款;对杨晓君违法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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