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85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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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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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孙震、曲洪磊、王伦刚、刘增明: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租赁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2017年特锐德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租回,公司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判断该租赁业务性质时,通过访谈等方式获取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8.27%,接近90%。在测试指标非常接近的情况下,你所审计人员未对租赁公司提供的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详细分析及获取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而将其作为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予以采纳,存在执业不谨慎问题。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2016年至2020年开展的附带工程施工的EPC、PC类型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问题,2017年至2020年开展的以租代售业务存在误将销售业务确认为经营租赁业务的问题,2020年开展的充电系统解决方案销售业务存在未对公司给予客户免SaaS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针对上述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验收单据等问题,造成未能发现跨期事项或未能准确判断相关业务实质或未恰当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三、或有负债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特锐德在销售设备及充电场站过程中,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给予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应履行售后质保义务,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时未对履行售后质保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进行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针对该事项,你所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查看相关合同条款或未合理测算公司承担质保责任等问题,导致未发现与上述业务相关的错报。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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