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84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1182402000
名        称 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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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6号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2021年12月17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上述期间的调整事项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分别为-2,644.53万元、-8,675.65万元、-2,781.63万元、-2,971.01万元、3,129.80万元、584.72万元、1,002.28万元、1,262.17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1%、31.17%、15.54%、11.00%、18.09%、38.02%、46.58%、17.15%。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时任总经理宋国峰、屈东明,总经理周君,财务负责人杜波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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