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684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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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3967665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4号
王超:
经查,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开通可转债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