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0020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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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岛局 | 发文日期 | 16364151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号
青岛信中利少海汇高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你公司违反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质押基金财产为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无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且非你公司从业人员,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保守”“投资收益回报预测”等表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三)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