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001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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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岛局 | 发文日期 | 16366495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花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花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1号
青岛花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定期披露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不及时。
三、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