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515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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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375167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青岛恒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青岛恒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2号
青岛恒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收入证明无法证实真实性,无法说明该投资者符合私募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条件。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关内容。未对私募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低于其所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未进行特别书面风险告知警示。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信息披露产品净值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六、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2月22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