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199698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青岛局 发文日期 1603926240000
名        称 关于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销售业务时,个别业务尚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就向客户发出货物、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销售业务与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一是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强化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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