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未发现博天环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与质控内核工作存在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