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工农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组织外部人员进行证券开户营销,并以开户奖励的方式激励外部人员开展证券营销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7年12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停止委托外部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你单位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