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2012-01867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31日
名  称: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桂证监发〔2012〕18号 主 题 词:





各上市公司:

  近期,我局在年报监管工作当中发现,辖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出现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短线交易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切实采取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出现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并落实以下监管要求: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上市公司要认真梳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使其知悉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有关申报和备案程序,主动配合公司加强规范运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二、严格执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前备案程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备买卖计划,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通知报备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采取技术手段防止误操作。上市公司应当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向代理其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锁定本人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权限,防止因误操作造成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鼓励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人员采取技术手段锁定本人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权限。

  四、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发现本公司人员有内幕交易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上市公司应当第一时间书面报告我局,并依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上市公司应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对因管理不善发生内幕交易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不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我局将视情况对上市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监管谈话、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