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黎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