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据、条件、程序的规定】
一、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条件
(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6.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体条件
(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3.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5.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5.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四)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4.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五)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七)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四、其他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二)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三)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五、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查核准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一、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范本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格式见范本4。还须提供推荐人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七)最近3年曾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八)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拟任职公司提出申请的,格式见范本1;个人提出申请的,格式见范本2。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格式见范本4。还须提供推荐人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七)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对于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从业经历,还应当提供其任职时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的任用决议复印件。
(八)最近3年曾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九)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三、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范本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五)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四、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范本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七)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五、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范本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的复印件。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对于任职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从业经历,应当由相应的任职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六)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六、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拟任职公司出具的申请书,格式见范本1。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格式见范本3。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在原任职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的,应当提交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五)关于不存在《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的个人声明,格式见范本5。
但是,如果上述人员在《办法》实施之前已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的,则应按【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的第一条“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提供材料。
七、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注明的,均应提供原件。凡注明可以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准备原件以备查验。
2.申请材料中的每一项材料均应加盖拟任职公司的公章。但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除外。
3.申请材料应当制作目录。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同时抄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八、示范文本
(一)范本1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拟任用XXX为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董事、监事),特向贵会申请对XXX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范本2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拟申请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特向贵会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本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范本3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
拟任人
拟任职务
填表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2007年7月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由拟任人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电脑打印签名或由他人代签。
二、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拟任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三、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四、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五、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派出所。
六、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本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七、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顺序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如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情况须注明“在职攻读”。
八、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顺序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专业性质应注明“期货”、“证券”、“其他金融”、“法律”、“会计”、“其他经济管理”、“其他”等。
九、拟任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的证明人。拟任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诺
一、本人已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表要求进行了认真、仔细的阅读,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人承诺,在取得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认真学习有关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期货公司的管理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使自己持续具备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承诺,在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将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拒绝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拒绝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拒绝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四、本人承诺,在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将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拟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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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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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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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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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1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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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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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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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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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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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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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长期居留权证名称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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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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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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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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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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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的外语语种及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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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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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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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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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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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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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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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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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如有,请注明单位名称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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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取得时间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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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资格名称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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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质测试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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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配偶、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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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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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社会关系 (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本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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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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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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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院校、专业 |
毕业(结业、肄业) |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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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的专业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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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专业培训内容 |
培训组织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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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履历(在同一单位先后任不同职务的,应分开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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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工作内容 |
职务 |
专业性质 |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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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取得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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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名称 |
取得时间 |
资格证书编号(批文号) |
目前是否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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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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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过期货、证券交易所或中国期货业、证券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受过,请注明纪律处分时间、原因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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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过其他部门的处罚?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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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如受过,请注明处罚时间、原因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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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离任的机构是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或正涉及到重大的法律诉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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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请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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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在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的经历?若有,是否有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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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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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公司的推荐意见(个人提出申请的,无需填写此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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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任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无误;(2)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3)拟任人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4)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5)拟任人的执业表现;(6)总体鉴定和明确的推荐意见。 拟任职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 |||||||||||||||||||||||||
(四)范本4
推荐人的推荐意见表
被推荐人姓名: 拟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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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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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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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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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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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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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任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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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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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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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证书编号(批文号)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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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以何种方式认识被推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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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推荐人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如实填写以下项目: 1.你对被推荐人的了解程度?□非常了解□了解 2.被推荐人是否诚实守信?□是□否□不了解 3.被推荐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否□不了解 4.被推荐人是否具备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是□否□不了解 5.被推荐人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不了解 6.被推荐人是否熟悉期货专业知识?□是□否□不了解 7.被推荐人的相关从业经历是否符合条件?□是□否□不了解 8.被推荐人是否存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了解 9.被推荐人近3年内是否有不良的从业记录?□是□否□不了解 10.对被推荐人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总体评价: 你认为被推荐人是否符合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否 本人本年度已推荐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含此次推荐)。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填写的上述内容客观、真实,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推荐人签名: 年月日 | |||||
(五)范本5
个人声明
本人现郑重声明,不存在以下第一至十三项所列举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二、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且已经公开发布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郑重声明,对该声明中虚假的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拟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