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书》(长证字〔2016〕35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