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报告》(德银中国〔2020〕3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金托管业务的筹备工作。你公司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我会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基金业务数据及投资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加强对相关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五、你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