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2.项目编码:44043
3.子项名称:44043-00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4.适用范围:境外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6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申请条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五条: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
一、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注:2013年起,RQFII试点开始拓展至香港以外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RQFII试点已扩大至香港、英国、新加坡、法国、韩国、德国、卡塔尔、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智利、匈牙利、马来西亚、阿联酋、泰国、美国和爱尔兰等国家和地区。上述国家和地区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申请RQFII资格。)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2.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公证内容应为复印件与注册证书原件一致,并提供公证书的译文;
3.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公证内容应为复印件与金融业务许可证原件一致,并提供公证书的译文;
4.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应当符合当地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5.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该说明应由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出具,或由第三方独立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6.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需机构签字或盖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7.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章的复印件;
9、RQFII资格申请诚信承诺函;
10.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证明文件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6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第9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可在电子文件上传完毕后在网站下载并打印。
(二)材料数量
1份正本
(三)表格下载
申请RQFII资格诚信承诺函(附件一)
(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附件二)
(五)常见错误示例(附件三)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电子文件报送:http://202.106.183.121:8080/csrcfund/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证券投资许可证
1.依据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五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2.1 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核准机构获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2)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2 换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机构有关申请文件;
(2)机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关于经办人员的介绍信;
(4)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3 交回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机构有关申请文件;
(2)机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证照样式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12386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17年11月30日
附件一:
关于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承诺
本申请人对本次提交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线提交的募集申请材料与书面募集申请材料完全一致。
二、本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合并计算并监控同一集团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境内股票。
三、本申请人将依法合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四、本申请人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
申请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二: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申请报告:内容完整,并关注机构性质、成立/开展业务时间、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情况等。
(2)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应当符合当地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3)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同一集团内其他机构获批QFII/RQFII资格情况及持股合并计算承诺等。
(4)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说明所受处罚是否为重大处罚,由当地监管机构或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信。
(5)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可仅提供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中文译文。
(6)公司注册文件:当地公司注册处文件,需公证。
(7)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当地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牌照,需公证。
附件三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报告:无机构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信息填写不完整,如人员教育信息、从业信息等。
3.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缺少机构签字或盖章、缺少募集资金来源、缺少同一集团内其他机构获批QFII/RQFII资格情况及持股合并计算承诺(若有)。
4.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该说明由公司内部出具。
5.公司注册文件:无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无公证书的译文。
6.金融业务许可文件:无金融牌照复印件(若有)、无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