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侯绪民、饶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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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绪民、饶陆华:
经查,2017年11月、2018年5月,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附属公司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缆)、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化新能源)分别为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3.75亿元,占科陆电子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2%。上述担保事项,科陆电子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5日才予以披露。我局已对科陆电子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1号)。
侯绪民担任中核国缆及宣化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署了相关质押担保合同,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饶陆华担任科陆电子董事长并于2006年11月至2019年8月兼任科陆电子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侯绪民、饶陆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