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庭巡回调解制度
时间:2014-05-05
来源:
社会法庭巡回调解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巡回调解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法庭巡回调解范围限于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到纠纷发生地调解的纠纷。
二、社会法庭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巡回调解的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双方。
三、社会法庭巡回调解的具体地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由调解该纠纷的社会法官确定,确定后告知当事人双方。
四、当事人双方需按照既定时间,按时到达调解地点,社会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需做好记录工作。
五、如一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社会法官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另行确定时间和地点后再次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成后,社会法官可组织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的,即可终结纠纷。
七、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后该调解协议即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八、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社会法官可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九、建立巡回调解工作日志,记录纠纷调处情况,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