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49073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宁夏局 | 发文日期 | 1630890480000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振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振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壹加壹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振和: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股东王振和“期末持有的司法冻结股份数量6154.79万股”,即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振和持有公司32.25%的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你公司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进行披露,迟至2021年7月19日才将股份冻结情况逐项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另外,你公司2021年8月9日补充披露的股权质押公告显示,王振和持有的公司2000万股股份于2019年7月24日办理了质押登记,你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王振和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依据《监管办法》第五十六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董事长王振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