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16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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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4883591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及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的情形。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时未妥善留痕。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