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616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4882157000
名        称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主  题  词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昊阳: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和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未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及微信群向客户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没有合理依据、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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