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72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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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1069266000 | |
名 称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河、陈志坚、张玉红、宋一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13号 | 主 题 词 |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河、陈志坚、张玉红、宋一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占河、陈志坚、张玉红、宋一坤:
你公司2019年度存在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的违法事实。一是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542.81万元,虚增成本费用3,550.88万元;二是虚增专利权转让收入360万元,虚增其他业务利润360万元。合计虚增收入3,902.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9.49%;虚增其他业务利润36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66%。
你公司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占河,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志坚,时任财务负责人张玉红,监事会主席宋一坤,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占河、陈志坚、张玉红、宋一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