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85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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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412906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存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客户向你公司投诉后,你公司未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未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记录,且对上述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你公司在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履行职责不到位。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