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03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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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151900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你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