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57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66656840000
名        称 关于对华金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金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金期货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部分工作人员长期未实地履职,反映出你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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