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2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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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7658095000 |
名 称 | 关于对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兴业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员工在互联网营销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等内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