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22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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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7657991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冀策:
经查,你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互联网金融科业务岗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