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296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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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05001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兆林、张小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兆林、张小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杨兆林、张小翠:
经查,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在2022年6月27日向宁波吉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光电,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兆林控股的公司)转让宁波吉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医疗)20%股权后,公司失去对吉星医疗的控制权。吉星光电于2023年4月25日才支付2022年6月、10月两次股权转让款合计188万元,期间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公司子公司宁波吉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欧光电)2022年2月23日开始向吉星光电提供借款,2022年2月至2022年末累计新增借款970.77万元,收回借款573.60万元,截至2022年末借款余额397.17万元。2023年1-6月吉欧光电向吉星光电累计新增借款501.54万元,收回借款572.94万元,截至2023年6月底,吉星光电资金占用余额325.77万元。
3.公司在失去对吉星医疗的控制权时,公司及子公司吉欧光电、宁波古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吉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吉星医疗的借款余额为3,184.26万元,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末累计新增借款999.28万元,收回借款262.22万元,截至 2022年末借款余额3,921.32万元。2023年1月至6月公司及子公司向吉星医疗累计新增借款1,405.24万元,收回借款66.46万元,截至2023年6月底,吉星医疗资金占用余额5,260.10万元。
针对以上资金占用,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兆林及董事会秘书张小翠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兆林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杨兆林、张小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