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35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9335006000
名        称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五矿-龙元建设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未能有效防范基础资产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及挪用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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