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19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5988667000
名        称 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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