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199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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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598866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