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871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1060949000
名        称 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卢先锋

经查,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11月28日期间,你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主动减持和被动平仓,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卢成坤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5.44%20.22%,持股比例累计下降5.22%公司2022年11月29日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但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后仍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12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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