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446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02145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胡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胡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志军:
经查,你作为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你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由69.18%减至61.74%,累计净减少比例为7.44%。你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告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在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