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350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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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84257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孙立、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孙立、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孙立、张晓辉:
经查,2022年2月22日,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圣莱或公司)孙公司美世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世建设)与深圳富加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加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美世建设向深圳富加能租赁其厂房,每月租金56.7万元,承租期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总租金为2,041.2万元。同日,美世建设将2022年3月的厂房租赁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共计170.1万元支付给深圳富加能。
*ST圣莱签署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所涉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0.5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已达到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在签署上述重大合同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合同签订后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9日才对外披露该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张孙立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晓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