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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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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鲍文光:
  2016年1月4日,你们与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股份)签署《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35,700万元将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的股权转让给双林股份。你们承诺,德洋电子2016年、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如德洋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将以现金进行补偿。
  2016年、2017年,德洋电子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311.89万元、6,262.9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们应当向双林股份支付2016、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16,824.01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6,464.71万元。
  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号)显示,你们应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2,770.01万元、981.78万元,抵减双林股份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359.30万元,你们尚需支付业绩补偿款3,392.49万元。
  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们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含明确的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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