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89359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宁波局 发文日期 163727772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4月26日,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冯全宏签署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关于资产重组有关事项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重组协议书》)。该《资产重组协议书》于2017年4月26日即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事项期间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约定*ST围海2017年至2019年间净利润等指标,如未达标则由你公司向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现金补偿,而*ST围海至今仍未披露。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冯全宏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未能向*ST围海提供信息、告知《资产重组协议书》的签署情况,并配合*ST围海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导致*ST围海披露的资产重组方案不完整。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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